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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节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摘要
2006-09-26 15:11  文章来源:毕节市人民政府网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(一)对设在我市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,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%以上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%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。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,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;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自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。

(二)外来投资者以承担债务形式兼并、收购国有、集体企业的,对承担的债务可视为亏损,三年内允许先抵补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(三)外来投资者以资金、技术、专利形式兼并和收购国有、集体企业的,三年内允许按投资额50%的幅度内减征企业所得税;

(四)符合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比例占51%以上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条件的所办合资、合作企业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(五)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(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),当年新招用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,占企业总人数的60%并与其签定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,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,税务机关审核,三年内免征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。免税期满后,重新安置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%以上的,至2010年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(六)设立企业扶持发展基金。外来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和符合国家鼓励类的开发性产业,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且每年为市级提供税收50万元以上的市内企业,2010年以前可享受企业发展基金的扶持。

(七)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,鼓励以招标、拍卖等方式供地。外商投资项目用地,确属必需的,经批准,可采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(入股)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。

(八)投资高新技术、交通、能源、水利、环保等重点工程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,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,兴办教育事业所用的土地,符合划拔用地或协议出让土地目录的,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给。

(九)外来投资企业在征地中的土地补偿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;安置补助费、青苗补助费、地上附着物补偿费、建设用地使用费、土地出让金按省政府规定的下限收取;耕地开垦复垦等费用按照用地的不同位置、类别、用途按最低限额收取。其它部门不得再收取国家无规定并与征地无关的任何费用。

(十)投资者在入户、住房、子女入托(园)入学、职称评聘等方面,享有与毕节市居民同等的待遇。

(十一)投资企业从境外聘请所需的各类人员,不需迁移户口的,可以由有关部门颁发外来投资企业特聘工作证,持证者享有与毕节市常住居民同等的待遇。

(十二)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专家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,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和科研成果奖励的人员,以及获得博士、硕士、双学士学位的人员,在夫妻调动中,不受年龄、分居时间限制,随时可办理落户手续,其父母和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随迁。

(十三)对无集体户口单位接收的大学本科学历、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,以及回国留学人员、从市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,纳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的公共户口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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